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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籍无业人员郝某曾于1998年冒充同性恋抢劫、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7年刑满释放后来沪打工。2008年4月的一个晚上,郝某在上海市某广场认识了被害人钱某,并与钱发生了同性关系。在此过程中,郝某了解到钱某的个人情况,便起意敲诈被害人钱财。第二天,郝某向钱某索要5000元,并扬言如果得不到满足便会公布他的隐私,钱某遂给了郝某5000元。三天后,郝某又一次找到钱某,提出索要3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纠缠钱某,钱为求事了,给了郝某2万元。半个月后,郝某又以相同的理由两次要挟钱某,被逼之下,钱某只得向郝某的银行卡内汇入2.5万元。直到同年9月份,郝某再次敲诈钱某时,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公安人员随即抓获了被告人。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郝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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