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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男子勒索同性恋网友7万元 获刑三年
2016-02-21 12:58:40 来源: 编辑: 作者: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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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助手机交友软件结识网友并发生同性一夜情,事后却以对方同性性取向身份为要挟,先后数次向对方勒索钱款7万元。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5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通过“陌陌”交友软件,结识了被害人陈某。当年5月,双方在九龙坡区某宾馆内发生同性性行为。

  其后,王某称自己在同性性行为中受伤,以揭穿陈某系同性恋者相威胁,多次向陈某勒索财物。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先后向王某持有的银行卡转款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共计7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因其系初犯,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以他人同性性取向相要挟索财构成敲诈勒索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案情较为特殊。受害人的同性性取向同性恋者身份属于个人隐私,该隐私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被告人以公布他人隐私的手段进行要挟,向受害人索取财物,是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现代人的社交方式较以往更加开放和多元,这也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健康、文明地开展社交活动,是防范类似被侵害的最好方式。同时,在面对敲诈勒索行为时,要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做沉默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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