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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同性恋情侣分手后打官司争房产
2013-11-12 23:50:8 来源: 编辑: 作者: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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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生意需资金周转,男同性恋“丈夫”丁某将其所购房以二手房交易方式,虚假卖给男同性恋“妻子”张某,获得银行低息贷款。后因感情不和分手,丁某要求张某配合房产过户时遭拒,遂将张某告上东西湖区法院,请求判令房产权归其所有。

  记者昨从为原告丁某代理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获悉,日前该案已尘埃落定:该争议房产属丁某所有。

  卖房是假获取低息贷款是真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丁某离异后,2001年与当时19岁的张某确立同性关系。2002年12月8日,丁某以按揭方式购得一套位于东西湖区环湖路的房产,房款总价124742元,用于其与张某共同居住。2003年9月2日,丁某向银行结清房屋贷款。

  2004年10月,因丁某和张某共同经营的生意需资金周转,为获取银行低息贷款,丁某以二手房交易方式将该房产过户张某名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评估价18万元,合同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房款,但其并未实际支付。随后,张某以其名义从银行获得10万元贷款用于两人的生意。

  感情破裂过户办不成

  2004年11月,两人感情不和,为避免房产纠纷,在丁某要求下,张某出具了该房产仍属其所有的证明书。

  2005年,双方又签署了补充说明:“因经营困难需资金周转,考虑到贷款利率较高,就用二手房交易方式,将房屋虚假卖给张某,由张某取得贷款,交易过程中,张某未出钱。2004年11月开始,房贷由丁某全部负责,如张某愿意买房,丁同意原价出售,如不买,等房贷还清后,张无条件配合丁将房屋产权过户丁某名下……”

  2005年5月,张某与丁某分手后搬出该房。后来,张某购房时受“二套房”政策影响向丁某提出索赔40万元未果,因而拒绝配合丁某办理房产过户。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张某并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在获取银行贷款后,从丁某2004年11月开始向银行还贷的行为来看,其也无意将房屋出售给张某,张某未实际付款表明无购买意愿。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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