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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林先生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20年3月24日15时许,张某(化名,已行政处罚)来到萍乡市区某广场玻璃房对林先生意图进行猥亵。林先生为反抗,先用手打了张某背部几下,张某随即逃离玻璃房到旁边的草地上。双方在玻璃房旁的草地上再次发生肢体冲突,林先生朝张某头部打了几下后,在玻璃房草地上捡起一根铁管打张某。
张某见状跑至某广场公共厕所旁马路上,林先生则拿着铁管在后追打张某。张某再次逃离至对面马路的草丛深处。林先生为泄愤,用铁管随意打砸停放在某广场公共厕所旁马路停车位上7辆汽车的汽车玻璃。经鉴定,7辆汽车被损坏的修复价值为人民币1万余元。同日,林先生被抓获归案。
安源区法院认为,林先生为泄私愤,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先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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