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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20岁左右的无业男青年,分别结伙,以需要同性服务为名,专肆在酒店内暴力抢劫,受害者均为男性。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高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高某等7人十二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的判决。
2012年7月6日至2012年7月间,车某、朱某经预谋后,伙同高某等人以需要同性卖淫服务为名,先后五次将5名被害人骗至北京市朝阳区一连锁酒店房间内,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苹果手机、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价值5.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高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等人分别结伙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七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车某、朱某系多次抢劫,犯罪数额巨大,高某、刘某犯罪数额巨大。一审法院认定高某、刘某、邹某、车某、朱某、胡某、赵某等七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该七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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