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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订家庭暴力条例,目的要将保障范围由异性同居者扩大至同性同居者,为了更清晰界定哪些人受保障,经过最后一轮谘询,政府决定将条例改名做“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反映“家庭”和“同居关系”两个不同类别。
“家庭”一般人较易明白,至于“同居关系”定义指“两名人士作为情侣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在这种关系下,配偶、前配偶及其子女、同居者、前同居者,不论同性或异性都受保障,还有他们的子女。
那么约会中的人士又或者情夫、情妇之间一旦发生暴力,又是否受保障:“那当然不是(受保障),因为他可能是一个月来三、两次,大家没分担洗碗、洗碟、抹窗的工作,又不会一齐供楼,那就没有稳定性,没有稳定和永久性。”
如果一个人与多名人士有同居关系,又会否超出条例的保障范围:“都享有法律的保护权,譬如一个男人有四房人,他到第一房虐待元配,她可以根据条例申请禁制令,如果他第二晚去二房,同样虐待二房的女士,该女士亦可以根据条例申请禁制令。”
条例修订后,同性同居亦受到保障,有同性恋组织表示有进步,但认为要加入仍存在歧视:“将详题改为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都是多此一举的做法。”
曾经发起联署反对将同性同居纳入条例的教育评议会期望,政府另立条例去处理会更清晰:“分开两个立法程序,有两套条例会更好。”
政府表示,已尽最大努力制定一个可容纳多方意见的方案并作出合理务实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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