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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奸罪将不分男女了!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昨日发表了一份对性罪行的多项修订建议。修订中建议订立新的强奸罪定义,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还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列入性侵犯。
9月5日,香港区域法院一天内有两宗偷拍裙底案件宣判,一名会计师、一名补习老师均获刑4个月。近年来,香港在公众地方的裙底偷拍、露体等罪行明显增加,但由于目前香港并没有相关的针对性法例可以检控,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则于2006年起就已对性罪犯名册的议题做出研究,昨日发表了咨询文件,就改革《刑事罪行条例》中的性罪行提出初步建议。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表示,由于香港现行涉及性罪行的法例是以1956年的法例做基础,虽然2000年曾做出过修改,但是他认为,与现时社会对人权、性自主权看法已经不合时宜。据悉,法改会此次的修订则是参考了苏格兰、英格兰及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近期研究和法律改革。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法改会报告书所表达的观点,均源自法改会成员而非政府当局,所以法改会每一次发表报告书后,并不表示报告书所载的建议会自动获得采纳和透过立法落实,而是必须将有关建议提交政府辖下的相关决策局审议。政府有时会因不赞同法改会的论点而不采纳其建议。所以法改会将会就此次的建议咨询公众至12月31日。
法改会发言人表示,由于现阶段的新建议只涉及相关定义,还没有延伸到法责的范畴,所以对于如何处罚仍未有定论,但坦言新建议并非着重加重刑罚,而是希望排除性别或性倾向歧视。
新定义变性女亦可构成强奸罪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建议中,新订立的强奸罪范围更广,包括以阳具插入阴道、肛门或口腔,这一规定使得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成为被强奸对象,无关性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性别或当事人的性倾向为依据就能受到豁免。”法改会秘书处黄满强告诉南都记者,根据新建议,只要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行为,无论是男的和女的,抑或是男的和男的,只要是使用阳具插入受害人阴道或口腔均属强奸。同时,黄满强还补充,“新订立的定义中所指出的阳具,包括了女性通过变性手术之后而具有的阳具”。因此,女性经过变性后,也可能成为强奸犯。
偷拍艺人则需要个案独立研究
而对于偷拍裙底的行为,委员会认为,现时处理裙底偷拍的游荡或行为不检罪,均非针对有关罪行,加上裙底偷拍罪行相当普遍,有必要打击。
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认为,现时警方多数控告公众地方行为不检、游荡等罪名,若非发生于公众地方,例如早前一宗发生于补习社内的个案,则只能控以其他罪名,但有关罪名却不能如实反映犯罪主体的真实行为。因此,法改委建议把裙底偷拍、公众场合露体等全部纳入性侵犯之内,将来在性罪名册都可以查阅。
当问及有关法例能否涵盖至艺人偷拍时,张达明解释,涉及艺人偷拍的个案则需要独立研究,由于该法例主要针对在行为或目的上涉及性罪行,而艺人遭偷拍时,该行为或目的主要是否与性侵犯有关则需个别考虑,但例如偷拍到某人正在洗澡,则建议列入性侵犯。
以“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
由于现时香港的强奸罪没有明文定义受害人是否同意进行性行为,只能通过个案参考判断,因此新修订建议将“涉及性的行为订立‘同意’”加入强奸罪的法定定义,以反映涉及性的行为必须经对方“自由和自愿地同意”。同时,根据新修订,还需要考虑对方是否有行为能力给予同意。
法改会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主席邓乐勤指出,此次修例的基本原则是要尊重人的性自主权,同时不分性别及性取向,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保护某种障碍人士。
此外,法改会还建议新订立“以插入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一项罪行,以处理现时“猥亵侵犯”(俗称“非礼”)的罪行中较为严重但不构成强奸的侵犯行为。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亵侵犯”罪是希望把焦点置于“涉及性”而非“属于猥亵”的行为。
法改会解释,在此定义下,任何人在未得同意下,用非阳具插入受害人阴道的行为,例如手指等均构成性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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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14岁以下的男童也可构成性犯罪
据悉,法改会小组委员会此前还完成了另一份报告书,建议废除十四岁以下男童无性交能力的普通法推定。即此前的香港法律默认14岁以下的男童并无性交能力,所以不能构成非礼或者强奸,但从今年七月《2012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制定成为法例落实了以后,10岁以上,14岁以下的男童则会触犯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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