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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张先生前天来宁波出差,在海曙苍松路一个酒店开了房间。下午5点多,张先生一个人待在房间用电脑上网。张先生经常去一个同性恋交友网站,闲着没事,他到这个网上找男友。
大概5分钟后,张先生找到了一个和自己年纪相仿的男人。
通过QQ,双方联系上了。
张先生说自己是同性恋者,一时寂寞想找人聊天。对方回了信息,自称是“志同道合”者,还说以前对自己的男友很好,却没有得到尊重。
张先生开始安慰对方。两人越聊越投机。没过多久,在对方的要求下,张先生打开了视频,和男子视频聊天。
视频后,双方感觉不错。晚上10点左右,张先生要求对方来见面,对方答应了。
大概10分钟后,响起了敲门声。张先生开门一看,男子短发、30岁左右,173厘米左右的个子,上身穿粉色反领短袖,**穿深色牛仔裤——没错,就是自己网上找的男友。
可一进门,短发男子态度猛然转变:“我是来抢劫的!”
满心欢喜的张先生一愣,好一会儿没反应过来。
短发男子威胁张先生,说楼下还有许多同伙。
张先生很害怕,给了对方2500元。男子离开。张先生报警。
办案的王警官说,张先生30岁,有稳定工作,也有老婆孩子。张先生说,上门服务没有涉及金钱。王警官说,为保护同性恋者隐私,不便透露更多信息。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那么,如果同性恋者之间发生涉及金钱的性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
宁波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说,不特定的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行为的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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