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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禁售同性恋用品涉嫌歧视
2010-03-28 10:41:35 来源:网络 编辑:知雨 作者: 点击: 评论: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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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律师函的全文:

致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律师函

接受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之淘宝网用户******(某某)的委托, 就其与淘宝网有关“同志安全套” 系列商品纠纷,特致函于贵公司。

2010年1月20日,某某在贵公司淘宝网使用用户名******,正常开通了使用淘宝免费开店功能,上架了商品“男男 同志套 为同性恋加赠倍柔情润滑剂”。第二天,2010年1月21日下午17:21,该商品被删除,并得到淘宝的删除通知信件,称该商品违反了淘宝网商品发布管理规则。2010年1月22日上午11:10,某某又将该商品修改名称为“同志安全套 倍柔情润滑剂”、“同志安全套 同性恋 倍柔情润滑剂”重新上架了该商品。2010年1月22日下午16:38,该商品再次被删除。后经某某电话和发信询问贵公司客服后,于2010年1月26日上午09:41,贵公司答复商品被删除的原因是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商品。

我们认为:

一、贵公司淘宝网删除上架商品“同志安全套”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贵公司淘宝网称,“同志安全套”被多次删除的原因是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但经过我们调查取证发现,淘宝网发布的“填写宝贝基本信息”页面上“宝贝属性”一栏里却有“安全套械”这一产品字号,并且非常明确的是,也包括争议商品字号“粤食药监械(准)字2008第2660477号”。

另外,在淘宝网发布的“商品类目”页面上,我们还发现淘宝网规定的类目有“成人用品/避孕/计生用品>避孕套”这一类目。

上述事实说明,贵公司淘宝网辩称删除争议商品是因为该商品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此理由不能成立。

二、贵公司淘宝网制定的“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条款存在对同性恋人群的歧视

贵公司淘宝网发布的“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中第11.2条规定,“同志电影的管理:大陆对于同志电影尚未完全开放,不允许发布未经许可的同志电影(同性恋电影)、同志书籍及动漫等商品信息;”此条款是对同性恋人群的歧视

同性恋在我国不违反法律,同性恋人群和异性恋人群同等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目前,国内一些城市的中小学生性教育读本中也已经涉及了正确的同性恋常识。另外,同性恋人群积极地投入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事业,他们配合各地的疾病预防与控中心为艾滋病宣传及干预做了大量的工作。

近阶段,国家卫生部和中央电视台等官方机构和媒体致力于向大众宣传避免对同性恋人群进行歧视,特别是对于大理市政府出资建立同性恋酒吧一事均给予了正面、积极的大量报道,社会舆论倡导的是消除对同性恋群体的歧视

但是,我们很遗憾的看到贵公司淘宝网第11.2条规定的内容,却是对同性恋人群权利的限制,存在严重的歧视

三、贵公司淘宝网区别对待客户选择性执法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贵公司淘宝网认为,“同志安全套”属于禁售的医疗器械,故被删除。但我们至今仍在淘宝网上看到大量的这类商品在销售。淘宝网这种区别对待客户选择性执法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四、销售“同志安全套”的行为属于国家予以鼓励和支持的范畴。

我国2006年3月1日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了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是国家倡导的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行为干预措施之一,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 在淘宝网营销“同志安全套”,可以提高群众的安全套使用率,推广群众使用安全套防艾意识,有效地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的传播,促进艾滋病工作顺利开展,其行为应当予以鼓励和支持。

综上,我们要求:

一、贵公司淘宝网应当就删除我方“同志安全套”商品的行为,向我方道歉;

二、贵公司淘宝网将我方申请的“同志安全套”上架,保证我方正常使用淘宝免费开店功能;

三、贵公司淘宝网应当删除“禁止和限制发布商品信息规则”中的歧视性条款第11.2条。

我们要求贵公司淘宝网在5日内向我方答复,否则,我们保留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贵公司淘宝网选择性执法的违法行为,并保留诉诸法律并要求贵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君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刘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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