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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五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香港政府进行过一项有关性倾向歧视问题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大众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接纳程度偏低,并认为立法禁止歧视不太有效。一九九六年,民政事务局就有关性倾向歧视的研究向公众谘询,最后政府表示有85%压倒性的公众意见表示反对立法消除歧视。一九九七年六月,《家庭岗位、性倾向及年龄平等机会条例》草案以两票之微不获通过之后,不论政府及立法会,均未有就性倾向歧视立法,作过任何建议。可见政府由一九九六年到现在,一直未有为不同性向人士获得平等机会及免受歧视作出任何政策及法例上的改革。
近两三年来,同志议题风起云涌,从红十字会拒绝男同性恋者捐血事件,到同志婚姻与宗教之抵触,无一不引起公众漠大的震撼。议题是提出来了,但公众的看法究竟是怎样的?近十年来公众对于性倾向议题的态度有否转变?
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科学系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联同同志社区联席会议,于二○○二年五月,进行一项名为「性倾向民意调查2002」的全港性电话调查研究。这是自一九九五年由官方所进行过的调查以来,最新一轮有关性倾向的民意调查。
整项调查是透过访问员在香港理工大学电脑辅助调查室,利用电话向全港住宅炮话用户作为目标群体进行随机性质的访问。访问对象是十五岁以上的香港市民,有效个案共计521个。当中,男、女被访者比例分别为47.8%及52.2%;教育程度方面,中四至中七年级占47.7%,大专或以上程度占25.3%;有天主教或基督教信仰的被访者占20.3%。
数据分析发现,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较一九九六年大幅攀升,误解相对减少。市民亦认为不同性倾向人士跟异性恋者应享平等的权利。
同性恋者的平等权利
绝大部份被访者赞成不同性倾向人士跟异性恋者在工作就业、选择配偶、接受教育及宗教信仰等方面应享平等的权利。
长期以来,不少同性恋人士表示,性身份往往令他/她们遭到不公平的待遇。高比率的被访者认为不同性倾向人士跟异性恋者应享平等的权利,一方面证明公众人士的平等机会与反歧视意识已大大提升。另方面,公众对性倾向平等权利的高支持度,正反映市民对性倾向平等机会立法、反歧视措施的诉求,对社会进一步迈向平等和谐的殷切。
93.2%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工作就业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91%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选择配偶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98%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接受教育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97.1%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在「宗教信仰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在现时香港同性伴侣关系不获承认的情况下,同性伴侣是不获异性伴侣在婚姻、政策和私人范畴所提供的保障。调查发现,高比率的被访者认同同性伴侣在不同范畴应拥有跟异性伴侣平等的权利,包括「组织家庭」、「收养子女」、「以配偶身份享用社会福利」、「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医疗等」、「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产业」等。并表示对「给予同性恋者平等权利会分薄社会资源」的说法不尽同意。换句话说,公众渐趋认可和接纳同性伴侣进入制度化婚姻关系。
79.9%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组织家庭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61%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收养子女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
73.3%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以「配偶身份享用社会福利」的权利。
73.6%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医疗等的权利」。
81.7%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产业」的权利。
72.6%的被访者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给予同性恋者平等权利会分薄社会资源」这个讲法。
信徒的看法
在1996年政府提出「平等机会:有关性倾向歧视的研究谘询文件」中,指出「有些宗教和教育团体的代表认为同性恋不道德…认为同性恋行为是一种罪恶,与各大宗教的教义有所抵触」(香港政府,1996) 。
长期以来,宗教团体尤其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对同性恋的非议,令社会人士一直概括认为宗教界别对同性恋议题采取反对的态度。然而,在调查中,按被访者的宗教划分,却令我们得到耳目一新的图像。这令我们能更细致地、具体地了解宗教人士对性倾向议题的新见解。
以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为例,调查发现,这些被访者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极高,误解相对减少,也同意不同性倾向人士应享平等的权利。以误解与认知为例,过半数(55.8%)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同性恋是一种病态,需要治疗;77.8%表示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同性恋性者无能力当教师;75.8%表示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同性恋较异性恋者滥交;81.8%表示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同性恋者较异性恋者短命;86.5%表示不同意及非常不同意同性恋者会骚扰儿童。
此外,72.7%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接受及非常接受「陌生人」是同性恋者;57.1%接受及非常接受「高级官员」是同性恋者;56.4%接受及非常接受「中、小学老师」是同性恋者;81.3%接受及非常接受「同学」是同性恋者;81.6%接受及非常接受「同事」是同性恋者;53%接受及非常接受「兄弟姊妹」是同性恋者;73.3%接受及非常接受「好朋友」是同性恋者。
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接受程度较低的社会身份包括「神职人员」(21%)及「子女」(38.4%)等。这现象亦同时反映于普遍被访人士身上,即神职人员以及有较紧密血缘、亲属关系的人士作为同性恋者,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是较具争议的。
有关平等权利方面,70.7%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在「组织家庭方面」应拥有平等的权利;68.5%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以配偶身份享用公司福利,如房屋、医疗等」的权利;74.3%同意及非常同意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产业」的权利。由此可见, 信奉天主教及基督教的被访者对于不同性倾向人士应享平等权利是深表支持的。
数据令我们相信,性倾向议题在宗教界别当中虽然极具争议性,但这并没有令普遍信众把宗教价值观跟平等、人权、反歧视等社会共识混为一谈。故就算有宗教刊物言之凿凿地提出同性恋者较短命,信众仍能清楚分辨此论调缺乏医学依据的一面。甚至乎,有宗教背景的被访者每每更能发挥其信仰所宣扬与弱势者并肩而行的精神。
信仰与民主
最近有关香港同性婚姻的讨论由示威而起,事缘教区刊物《公教报》发表文章,响应梵蒂冈,反对同性配偶争取婚姻权利,认为不应赋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
梵蒂冈重申反对同性婚姻立场,乃是面对许多西方国家陆续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教宗尤其担心欧洲议会通过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便会在欧盟国家施行。
梵蒂冈的立场书掷地有声,要所有天主教会不得不跟从。当地同志权益团体强烈谴责梵蒂冈「违反最基本民权和人权」,示威者到梵蒂冈圣伯多禄广场示威,甚至打算入禀罗马检控厅,控告教廷违反国家法律。很多教会看到罗马形势纷乱,宁愿静观其变。只有身为虔诚基督徒、一直反对同性婚姻的布殊,表态支持梵蒂冈,并曾揶揄:「我们都是罪人」、「结婚是一男一女的事」。
香港教区就像布殊,走错了第一步,只挟着「结婚是一男一女的事」的价值观,对其余意见充耳不闻。这不是一个遵从教延与否的问题,而是反映香港教区看不见国际大形势,也不清楚本地信徒对议题的观点,更漠视了同志在歧视的困局下,得不到法律和制度保障同时,经济生活和平等公民权利也受到剥削。例如,同性恋伴侣在医疗、房屋、税务、入境、承继权等范畴,均直接影响他们现时直至晚年的生活条件。
推动社会及信仰民主化及陈日君主任任内之德政,盖不能厚此薄彼。亡羊补牢,香港教区应尽快与同志团体作出对话,冰释前嫌。
立法保障时机成熟
在一个开放、进步、多元的社会中,对弱势社群任何形式的歧视都是不能容忍的。立法保障社会上每个市民不因任何形式之歧视而被剥夺基本权利,更是政府应尽之责任。
由一九九五年至今,社会上对不同性倾向的认知、讨论及文化培育着实丰富了不少,同志及不同性倾向团体亦提供了多元化的教育及服务,公众亦转趋开放态度及以平常心对待。是次调查正好显示,市民对不同性倾向人士的接受程度较一九九六年大幅攀升,误解相对减少。尤其有关平等权利方面,平均九成被访者认同「同性恋者跟异性恋者应享平等的权利」;七成被访者认同「同性伴侣跟异性恋者应享平等的权利」。有宗教信仰的被访者,亦同样表达出其反歧视和平等权利观。
政府及不同性倾向团体致力推动平等机会教育,着实取得了进步,改变了不少主流的误解。然而,要缔造平等和谐的公共空间,单靠公众教育并非长久之策。不管教育如何成功,偏见、谬误及歧视依然存在;而且,由于更开放的社会文化环境,更多不同性倾向人士「站出来」(coming out),在职场、学校、家庭及公共空间里现身。这使得对不同性倾向存有偏见的人,更容易找到攻袭、骚扰及歧视的对象。立法保障不同性倾向人士免受歧视的需求便更加殷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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