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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主持人李楯教授所言“如果给同性恋立法,首先具有发言权的是同性恋”。对此,与会同性恋代表从立法基础、立法思想和立法进程等各个侧面,阐述了同性恋作为立法主体的观点,并对《草案》提出若干质疑:
质疑一:同性恋是否需要人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人权做出了详尽的阐释和规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部分,中国同志应当享受公民的一切权益。人权保障已经在宪法内得到充分体现,在《草案》中提及同性恋人权,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
质疑二:发言人以“残疾人群”为参照,将同性恋作为“第六弱势群体”,论及同性恋的人权保障。与会代表对此立论基础提出质疑。
质疑三:将同性恋区从社会整体中隔离出来,创立“世外桃源”,进而单项立法,是否合适?与会代表提出质疑。如果“同性恋法”合适,那么为什么没有“异性恋法”?同性恋权益保障真正的出发点在于平等权益,只有在宪法之下,通过把“人人生而平等”的人权概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通过将“性取向平等”引入到以“反歧视”的平等权力为目的的立法实践中,才能够实现真正的同性恋权益保障。
与会同性恋代表、作家童戈先生指出:“目前最关键的是,我们的社会还没有对同性恋有正确而全面的认识,立法环境并不成熟。我们还没有参与,我们的话语权不能充分地表达,在这样的情况下,针对同性恋的任何立法,就不是一个民主的法律、人权的法律,而是一个专制的法律。”
同性恋和异性恋是一样的自然人,他们的平等权益是一致的。性取向是一个人生理和社会身份的一部分,平等权不因性取向而导致缺失。保障同性恋权益,并不意味着“与主流社会剥离来来,而是更好的共融起来”。无论疾病防治、健康干预,还是道德思考、人权保障,无论是学术研究、社区建设,还是立法实践,我们都认为,不能把同性恋作为一个孤立的“人群标本或者样本”,不能把同性恋社群的某一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截面”,否则,所进行的问题探索、思考和解答都是片面的,甚至是谬误的。
在此,爱白网站将此《草案》全文刊登,抱着一种开明、坦诚之态度,以求在更开阔的视野下来审视这个《草案》以及相关问题,从而充分体现多元的平等和民主之声,尤其是唤起同性恋作为权益主体的声音。
《性取向与健康》研讨会成为“同性恋与艾滋病剥离的一个标志”,同性恋如何社会化,如何共融于这个社会,在此道路上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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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性爱者人权保障法(草案)
【章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康复
第三章 教育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婚姻
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章 福利
第八章 环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章名】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同性爱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同性爱者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同性爱者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同性爱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同性爱者。
第四条 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同性爱者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效除同性爱者的负面社会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同性爱者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同性爱者,听取同性爱者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同性爱者工作。
第六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同性爱者。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同性爱者工作。
第八条 中国同性爱者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同性爱者的共同利益,维护同性爱者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同性爱者,为同性爱者服务。同性爱者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同性爱者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关爱同性爱者。
第九条 同性爱者的法定扶养人必须对同性爱者履行扶养义务。同性爱者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性爱者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同性爱者增强自立能力。禁止虐待、遗弃和迫害同性爱者。
第十条 同性爱者必须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性爱者应当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同性爱者艾滋病预防工作,加强对艾滋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预防艾滋病的知识,针对血液污染、性传播、生育、疾病和其他致病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艾滋病的发生和发展。
第十二条 对维护同性爱看合法权益、发展同性爱者事业、为同性爱者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同性爱者,由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 医疗康复
第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医疗康复措施,帮助患有艾滋病的同性爱者恢复健康,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四条 医疗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医疗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医疗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医疗康复机构为骨于,社区医疗康复为基础,患者家庭为依托:以开展医疗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重点,为思者提供有效的医疗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医疗康复医学科(室),举办必要的专门医疗康复机构,开展医疗康复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同性爱者组织、患者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医疗康复工作。
艾滋病患者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艾滋病患者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艾滋病患者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分阶段确定医疗康复重点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力量实施。
第十六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医疗康复课程、设置医疗康复专业,培养艾滋病医疗康复专业人才。
国家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医疗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患者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医疗康复知识,传授医疗康复方法。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艾滋病患者医疗康复器械、生活自助用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章名】第三章 教育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同性爱者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同性爱者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第十九条 同性爱者教育,根据同性爱者的身心特性和实际需要,开办同性爱者学校或班级,采取有针对性的课程设置、教材、教学方法:入学和在校年龄,可以保留适度弹性。
第二十条 普通初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同性爱者考生入学,不得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在普通师范院校举办各级各类同性爱者教育专业,培养、培训同性爱者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同性爱者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同性爱者教育知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同性爱者所在单位和社会应当对同性爱者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同性爱者自学成才。
【章名】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保障同性爱者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同性爱者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同性爱者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同性爱者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安排同性爱者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第二十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同性爱者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同性爱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同性爱者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同性爱者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同性者。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同性爱者,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同性者,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二十八条 国家保护同性爱者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同性爱者。对于国家分配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同性爱者毕业生,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同性爱者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为同性爱者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同性爱者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同性爱者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章名】第五章 婚姻
第三十条 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实行同性婚姻自由、双方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同性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同性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一条 结婚
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同性爱者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同性爱者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十三条 要求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同性爱者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四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成为对方家庭的一员。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性婚姻无效:
(-)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三十六条 因胁迫与同性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七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同性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配偶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同性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同性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领养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家庭关系
双方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双方都有应履行对领养子女的抚养义务。
第三十九条 双方在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双方可以约定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对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对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双方对领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领养人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领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领养人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领养人,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子女可以随领养人任何一方的姓。
第四十五条 双方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双方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双方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领养人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领养人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于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子女应当尊重领养人的同性婚姻权利,不得干涉领养人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领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领养人的同性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十九条 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于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同性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五十二条 女同性爱者一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另一方不得提出离婚。怀孕一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另一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三条 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同性婚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五十六条 双方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其中一方直接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双方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于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五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于女在必要时向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五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于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山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离婚时,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的原则判决。任何一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六十条 双方书面约定同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双方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六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六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六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双方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六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同性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章名】第六章 文化生活
第七十条 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同性爱者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同性爱者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七十一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同性爱者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同性爱者生活,为同性爱看人服务;
(二)组织和扶持同性爱者患者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同性爱者艺术演出和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
(三)有计划地兴办同性爱者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
(四)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同性爱者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章名】第七章 福利
第七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同性爱者的生活。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同性爱者,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同性爱者,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七十四条 同性爱者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家庭,应当鼓励、帮助同性爱者参加社会保险。
第七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同性爱者,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章名】第八章 环境
第七十六条 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同性爱者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国家和社会促进同性爱者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七十七条 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为全国关爱同性爱者日。
【章名】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同性爱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同性爱者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侵害同性爱者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利用同性爱者的疾病,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同性爱者,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虐待同性爱者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同性爱者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同性爱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好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同性爱者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7月拟于上海)
拟案人:杨鸿台
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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