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同性恋关系。今年4月,被告人欲摆脱与被害人的感情纠葛,遭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因此萌生杀人恶念。4月13日晚,被告人随身携带一把匕首,打电话将被害人约到平阳。当晚11时许,两人一起在一宾馆欲行苟且之事时,被告人借故将被害人的手脚用毛巾捆绑起来,并乘其不备,持匕首朝被害人的颈部、头部等处捅刺、砍戳70余刀,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被告人又窃取了被害人的金项链等遗物,逃离现场。当晚和次日,被告人两次从被害人的银行卡内提取5700元占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