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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立法保护趋严密
艾滋感染者法律意识在增强
小吴的代理律师指出,教师不是公务员,教师招聘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拒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三、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
曾代理“天津乙肝歧视第一案”及“中国基因歧视第一案”等反歧视诉讼案的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李方平认为:除宪法、劳动法外,我国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也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业等各方面权利有明确的保护。《就业促进法》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有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自1999年起就从事艾滋病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北京君方律师事务所刘巍女士也认为,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受歧视的问题,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的就业、入学等权利专门做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由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诸多顾虑,所以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就业权利的案例还没有出现过,本案将可能成为《就业促进法》实施之后我国第一起艾滋就业歧视诉讼案,这表明,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意识在增强”,刘巍说。
各界观点:政策漏洞待弥补
期待行政部门成为“模范雇主”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歧视。感染者是疾病的受害者,应该得到人道主义的同情和帮助。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视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导致了不公平,而最严重的是,加深了人们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仅不利于预防和控制艾滋病,还会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于方强表示,近年来,就业歧视现象层出不穷,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弥补。
“本次艾滋病争议值得关注,如果各行各业都按照公务员体检标准来招聘人的话,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无法找到任何工作了。”民间反歧视公益人士陆军表示,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就业歧视问题,很显然,行政部门正在努力要成为“模范雇主”,2005年制定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和《手册》在乙肝、身高等问题上已经为社会各界起到了消除歧视的示范作用,如果《标准》和《手册》在艾滋病方面也能进一步完善起来,势必将使得政府消除艾滋就业歧视的努力大大地前进一步。
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发布了“当前大学生就业歧视调查报告”,这项调查显示,企业的就业歧视占60.70%,政府机关占43.44%,其次是事业单位,占38.61%.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直言,一些现行规定导致了“制度性的健康歧视”,“中国应该尽快设立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基本法。在这部法规里应该对就业歧视进行一个明确地定义,其中还要包括设立一个怎样的机构去调解就业歧视,当遇到就业歧视后如何让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进行完善后,还应该依靠很多的NGO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进行帮助和支持,只有做到这些,才能让大学生和社会人士的就业不受到歧视伤害。” 蔡定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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