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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云南戴托普药物依赖治疗康复中心和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主办的“艾滋病反歧视法律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诉保险公司案
2008年春节来临之际,正值南方大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李伟(化名)向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之后,他发现所购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并列的作为免责条件之一。
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年底,我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
李伟认为,这些条款明显带有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群体的歧视,感染艾滋病病毒与发生意外伤害之间毫无联系,他和目前约70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该与普通人一样享有正常的理赔待遇。
2008年5月,李伟委托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删除其带有歧视性的保险条款,并公开向他道歉和给予一定的赔偿。
2008年8月2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诉保险公司一案。
五华区法院经二审合议后将此案件提交给该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法院以此案系重大、疑难案件为由,至今悬而未决。
保险合同条款滞后
这么做的并不只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一家。2008年,某媒体经调查后发现,24家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均将患艾滋病和感染艾滋病病毒者列入免责条款(即不予理赔)。
“任何人都有可能受到意外伤害,这与是否感染艾滋病无关。”亚太艾滋病服务机构委员会的夏东华说,戴托普曾针对500名大学生和500名社区群众做了一份问卷调查,80%的被调查人认为该条款具有很强的歧视性,并且支持李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无需专业知识,仅凭常识就可以做出判断。”
代理此案的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荣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艾滋病属乙类传染病,但意外伤害险条款中,并没有单列出比艾滋病传染性更强的任何一种甲类传染病,因此该条款涉嫌构成歧视。
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大勇表示,在庭审时,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提出,艾滋病目前无法治愈,也无法计算风险,而且保险合同已经中国保监会备案,不同意删除此项条款。
《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审批。而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监会备案。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所说的备案是在1997年。”汤荣说,随着《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先后施行,这一免责条款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
就在李伟提起诉讼后的1个月,2008年6月,李伟将其经历给保监会写了一封公开信。两个月后,2008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给李伟的代理人寄来一份《告知书》,称:“你们反映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条款的信件已收到,我会非常重视此事,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保险产品监管。”
然而,时至今日,保监会并没有进一步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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