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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赫然载入宪法。“天赋人权”,人权与生俱来,不是也不能靠某位“救世主”的恩赐。当今社会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群体哪怕是“另类人”的利益诉求,也必须得到充分表达和主张。尊重和保障“另类人”的人权,这不仅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民主权利,也是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题中应有之义。
受传统伦理道德的影响,中国内地的同性恋者是典型的“另类人”,他们的人权保障更为艰难。改革开放以来,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态度日趋温和,同性恋受歧视的“冰山”开始融化。1997年,新刑法删除了过去被用于惩处某些同性性行为的“流氓罪”、“鸡奸罪”;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2005年7月,中国官员首次向世界公布有关男性同性恋人数的数据,意味着政府对这一群体的确认。由此可见,我国对同性恋这一“另类人”群体,经历了一个“非刑事化—非病理化—逐渐人性化”的过程。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怎样生活是自己的事情。生命的过程总是具体的,自我意识、自我选择权力是唯一的,只要不损害他人,就无须品头论足。同性恋是特殊生理构造、特殊心理需求、特殊经历产生的一种特殊生活模式,它既不是政治问题,也不是道德问题,只是“另类人”的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现象。我认为,行大多数人的规矩,容少数人的选择,保障同性恋者安宁、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现代法治“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
众所周知,行政强制法旨在保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点。一般而言,受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大都是或多或少有“越轨”行为的“另类人”。在以往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扒房撮谷牵猪,断电停水夜袭是常有的事,甚或殴打变相拘留当事人。“另类人”的人权严重受到威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权明目张胆地挑战“另类人”的私权。2005年12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定:“强制执行不得在夜间和法定节假日实施,不得断电停水胁迫当事人,市容监管不得扣押经营品等等。”这些规定予以实施,大大地“改写”了我们的生活记忆,也是将保障受行政强制执行的“另类人”的人权置于优先地位。
在中国内地,刑事犯罪被告人身穿囚服出庭受审的历史源远流长。根据我国刑法原则,刑事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之前不能被推定为有罪。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一幕幕“剃光头、穿囚服”的犯罪嫌疑人受审场面却在法庭这个的舞台上轮番上演。2006年10月12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允许刑事犯罪被告人龙某、刘某身穿T恤出庭受审,可谓司法实践的一个进步。作为“另类人”,刑事犯罪被告人员有犯罪嫌疑,但其并没有被剥夺人权,而穿囚服受审显然是侵犯了其人权。如今法院让刑事犯罪被告人“自由着装”出庭受审,不仅顺应了世界司法的惯例,也是对这些“另类人”的人权保障的一种表现,堪称“细微之处见真情”。
最为人不齿的“另类人”莫过于服刑人员。服刑人员虽说触犯刑律身陷囹圄,但他们的人权并没有被剥夺。近年来,这一“另类人”群体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监狱甚至出现民警“虐囚”事件。如何保障其人权,引起全社会的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2006年9月19日,河南省监狱管理局组织了监狱系统执法大接待活动。全省各监狱参加接待的领导和民警共1534人。这不仅是河南省有史以来的第一次,在全国监狱系统也属“先河”。由于监狱接待的特殊性,使得它的意义格外引人关注。河南省启动监狱“阳光执法”,开门接受监督,规范劳改行为,替“放不出去的犯人”上访,等等,使这些“另类人”在羁押场所洗刷心灵的同时,人权也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保障。正如郑州大学刑法专家刘德法教授所说:“犯人也是人,在某种程度上说,犯人是弱势群体,也需要关怀,这有利于他们日后回归社会。”
“依法治国”不仅是以法治(理)公民,更是以法(限)制公权。这是现代法治思想的明确体现。作为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另类人”的人权保障威胁来自于公权的悖法行为(尽管冠有花样翻新的政治标签)。倘若“另类人”的人权受到尊重和保障,那么,一般公民何患之有?如是,天下和谐在即可望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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